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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博会观察:步履无国界、购物零时差、投资共携手

来源:大智大勇网 编辑:张家玮 时间:2025-04-05 10:11:26

更重要的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宪法劳动权的概念又生发出了自由权的含义,即公民有选择劳动方式的自由,甚至有劳动或者不劳动的自由。

[65] 反复咀嚼彭真的这段阐述,就能体会到其用语的审慎精准,逻辑的前后相因,环环相扣,体会到一种高超的政治智慧和表述技巧。[71]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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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82年宪法对党的领导的含义没有明确的规定,客观上导致了不少党的组织和个人对党的领导方式理解的随意性,而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看,既然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宪法的实施和遵守者当然就有了自行理解和解释的空间。宪法不搞争论,要以理服人。[56]邓小平这里没有对党的领导方式提出具体的想法,但是,他将党的正确和有效的领导与密切联系群众联系起来,是很值得注意的,或者可以说,在他看来,密切联系群众是党实施正确和有效领导的条件。显然,在总纲中写党的领导亦非上策。但是,项淳一旋即说:但是如果领导不正确,即使用宪法条文规定了领导地位,也有可能丧失领导权和领导地位。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党的领导各有不同的表述,但那些表述无疑不适用已经变化了的形势。邓小平本人1981年7月17日在《关于思想战线问题的谈话》中,也对这两个作品进行了激烈批评:无论作者的动机如何,看过以后,只能使人得出这样的印象:共产党不好,社会主义制度不好。[86] 顾昂然:《宪法起草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第14页。

[14] 《叶剑英选集》,第560-562页。[37]隔了4天,即24号,邓颖超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发表的《坚定不移地搞好党风》中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并教育好子女,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通过民主讨论协商及党员的模范作用和同群众商量。实践中,一些党的组织和个人不重视通过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领导,不重视通过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领导,而是片面强调人民和国家机关对党组织以及党组织负责人的服从,片面强调通过党对人民和国家机关的发号施令来实施领导,这些不适当观念和做法的产生,都与对宪法中党的领导含义作随意理解有关,其后果不是加强了党的领导,而是削弱和损害了党的领导,降低了党的威信。

黑龙江、上海等十一省市认为,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四者关系到底怎样提,要摆正位置。在彭真的主导和亲力亲笔下,到1982年春,序言中对如何写党的领导已大体有定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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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形成的。他说:序言和条文都有法律效力,但是条文不可能从历史讲到今后,将党的正确路线讲得如此清楚。[9]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0页。不应把序言写成党的功劳簿以及继续掌权的保证书。

邓小平意识到了这个问题,1980年1月18日,他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上说: 我们已经说过,现在还有不安定的因素。[80]他的这个表述既可以理解为,1975年宪法关于党的组织领导的这些规定,是过去的事实,现在写在宪法里就不符合国家体制了,因此不能写。但另一方面的反对声又来了,这个声音不仅来自境内,还来自境外。[70]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370页。

[25] 邓小平还将离开党的领导搞民主与文革中的踢开党委闹革命相类比:林彪、‘四人帮踢开党委闹革命,闹出一场什么‘革命,大家都很清楚。[30] 那么,彭真是怎么解答的呢?他显然动了意气,也沿用了前述邓小平回答的逻辑: 如果有人讲‘文革党犯了错误,回答是犯了错误,太平天国没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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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抄录可以看出,第五次讨论稿虽然有四处关于党的领导的表述,但是,核心的、最重要的内容显然是第二自然段关于党是领导核心和有关党的具体领导方式的表述。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第二个问题:党的领导是否包括组织的领导? 前述顾昂然在1985年的立法干部培训班上说:党的领导作用如何实现呢?其中之一,就是靠党组织的工作。

彭真是党内深谙民主法制规律的杰出政治家,他在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对党的领导方式是一种表述,但在其他场合又时有并非一致的表述,决不可能是他的疏忽和未加深思。他明确地说,序言中党的领导,主要是依靠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不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领导。建设社会主义这样伟大的、崭新的事业,党和人民是边摸索边前进的,今后在前进道路上还可能犯这样那样的错误。第四,它特别强调,将要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69]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327页。[78]这里,提出或参加决定工厂行政的主要领导人,是直接的人事权力,实际属于一项重要的组织领导方式,也明显不属于彭真立宪原意中所说党的领导方式的范围。

这种反思产生的积极一面,用邓小平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的标题,叫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就是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走社会主义道路,将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虽然序言中已肯定了党的领导,但仍有必要在总纲中明文规定,因为我们同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的焦点就在党的领导问题上。

但是,修宪时任彭真秘书的项淳一却把党的范围限定在党中央。[87]王汉斌的用语很巧妙,提出了叙述性和规定性两种语言的区别问题,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宪法内容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叙述性内容的法律效力和规定性内容的法律效力?两者在强制力等方面又有什么区别?王汉斌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叙述性的语言与规定性的语言相比,在适用时就有灵活的余地,但是,这种灵活的余地是什么,王汉斌还是没有进一步解释。

那样,还有什么民主?[69]在1987年的讲话中,他又说,国家政权机关是体现国家意志,发号施令的,党的决定在实质上是完全为了人民,代表人民的,但它要经过国家的法定形式,才能成为国家意志,由政权机关向人民发号施令。[64]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怀法制建设》,第103-104页 [65]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104页。

但是,按照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来组织国家机构,并不意味着党的组织就可以代替国家机构行使各项职权,党的组织如果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也就必须以国家机构的名与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以上四个方面的重要特点,给人以落实宪法序言中党的领导的新期待,意义十分重大。[61] 在正面阐述上述领导方式后,彭真话锋一转,说:同时,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和活动,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这四基项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28]但是,对于党的领导入宪这个问题,他是贯彻了邓小平的思想的,或者说,在修宪工作开始的时候,他的思想与邓小平是一致的。这样,只有写在序言中可能才是比较适宜的。

[16]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16页。[67]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369页。

比如,它要规范和完善地方党委的工作制度、国家机关内部的党组工作制度、党领导意识形态的工作制度,以及领导立法机关和政法机关进行法治建设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管理的制度,等等,都是立宪原意中党的领导所没有回答而又急需回答的重大问题。翻阅当年修宪参与者的各类文章、报告、讲话、访谈等,即可发现,先贤们要么围绕立宪原意重复列举党的领导方式,要么对一些领导方式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其他阐述发挥,但是,直接以群众路线来对党的领导进行概括、升华的,似乎只有彭真。

  摘要:  1982年宪法制定时,对于是否要写党的领导,在政治、思想领域曾经有激烈的交锋,因为邓小平的决断,党的领导最终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写入宪法。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但又不明确主张在宪法中写党的领导,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可能的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宪法修改草案正在讨论中,彭真并不直接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按照他注重倾听不同意见的一贯作风,就不便于过早发表倾向性意见。在政治上坚持党的领导无疑是正确的、必须的,但是,坚持党的领导是否要写进宪法,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写进宪法,就涉及国家领导体制、社会的认可度、党的领导方式和法律效力等问题。[68]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369-370页。

[2] 除了在思想上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外,邓小平还尖锐地指出了社会上的一些严重行为: 最近一段时间内,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少数人的闹事现象,有些坏分子不但不接受党和政府的负责人的引导、劝告、解释,并且提出各种目前不可能实现的或者根本不合理的要求,煽动、诱骗一部分群众冲击党政机关,占领办公室,实行静坐绝食,阻断交通,严重破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79] 顾昂然:《宪法起草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第16页。

[8]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66页。彭真的这个解释不仅经过中央的同意,而且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发表的,此后也收入他的《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一书,应当是反映立宪原意的最为权威的解释。

1982年3月9日、10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民主党派的孙起孟委员就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它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在中国人民的现实生活中,已经完全得到肯定,但这不等于说,在宪法中不需要用明文给以明确的反映。[73]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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